职工应聘到一家饭店厨房工作,说好包吃包住,工资6000元,但是做了2年多,工资却越来越少。日前,职工林女士向本报求助,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林女士反映,2年多前,外地来沪的她应聘到一家饭店的厨房工作。面试时,老板告诉她,以后包吃包住,每月还能有6000元的工资。对此,她很是满意,当天便开始上班。虽说她的主要工作在厨房,但是因为饭店规模不大,她要兼顾很多工作,一天到晚都是忙忙碌碌的,且几乎全年无休。偶尔她身体不适要休息一天,老板就会扣掉一天的工资。刚上班的几个月,店里生意很不错,老板每月都会通过微信将工资打给她。可是去年年初起,店里的生意就不太好了,老板说,先发部分工资,等后面好了再补。结果,她每月拿到的钱从6000变成了4000,又从4000变成了2590,最后连2590元都拿不到了。她最近听同事说,老板可能要把店关了。这下,她急了,老板一直没有和她签过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社保,如果老板跑路了,她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老板的做法是错误的,林女士应该及时维权。首先,单位应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其次,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企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安排劳动者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最后,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