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公司向邱某支付完全部欠薪的一年后,邱某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漏洞,一时难以查找到支付凭据的机会,凭借公司没有向其收回的欠薪条恶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再次支付欠薪。
请问:邱某之举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读者:管莉莉
管莉莉读者:
邱某的做法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本案中,邱某为了获取已经不存在的欠薪,隐瞒公司已经付清欠薪的真相,利用公司管理漏洞制造仍然欠薪的假象,凭借公司没有收回的欠薪条,滥用诉权索要欠薪,无疑与之吻合。
虚假诉讼行为应当承担两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提出民事起诉的……”根据上述规定,邱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