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认定为工伤五级伤残后,由于自身的种种原因,决定解除与公司尚有三年到期的劳动合同。公司虽表示同意,但以我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苗丽丽
苗丽丽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必须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分别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于不得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只有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时,才存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只有工伤职工本人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合同期满或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终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与之对应,正因为你构成五级伤残,决定了你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随之具有按照所在的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而不能以是你主动请辞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