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曾签署承诺书为由,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高健 发布时间:2022-12-28 09:39

摘要: 公司能否以曾签署承诺书为由,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公司能否以曾签署承诺书为由 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小高是某咨询公司员工,入职时小高曾与咨询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在京社保,无需公司缴纳在职期间社会保险。承诺不就社保问题追究公司的各项法律责任”。


2022年,小高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但离职后不久,小高就针对社保问题向社保部门进行了投诉。经稽核,社保行政部门责令咨询公司为小高补缴在职期间社会保险,并向咨询公司按日加收滞纳金合计42509.1元。


此后,咨询公司以小高侵害公司财产权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小高赔偿损失42509.1元。咨询公司认为,小高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后反言申请社保稽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小高的过错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咨询公司要求小高赔偿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咨询公司的诉讼请求。咨询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难以向员工追责


法官分析,本案中,小高向社保部门投诉的行为,其法律依据是社会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因此,小高的投诉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另外,公司不存在损失——争议所涉42 509.1元不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而是咨询公司因其违法行为而被社保行政部门扣缴的滞纳金。


那么,咨询公司能否向小高主张违约责任呢?


“考虑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双方私下的约定或者承诺进行变更、放弃。”法官说,小高与咨询公司签订的承诺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咨询公司即使起诉要求小高承担违约责任,也很难得到支持。


法官表示,依社会保险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社会保险的征收与缴纳属于公法范畴,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属于无效协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也将面临三方面风险:其一、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其二、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时,用人单位需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被加收滞纳金。其三、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责任编辑:陈恒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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