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从业务员调整为销售员,月薪也跟着大幅下降上万元,不服从如此调岗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近期,在某知名服装品牌公司工作的雷先生打赢了这场劳动争议官司,公司被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须支付赔偿金。
【案情回顾】
业务员拒绝调岗后
被解除劳动合同
现年40岁的雷先生于2015年3月入职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其间,双方先后签订了2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至2021年3月,该劳动合同约定雷先生工作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岗位为跟单业务员。
2020年9月24日,雷先生收到了公司发出的《客观情况解除通知》。公司在该通知中表示,由于公司整合优化现有业务,将导致雷先生目前的工作岗位取消,致使雷先生与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由于公司与雷先生进行多轮的诚意协商并提供了远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金额以及调岗机会,但雷先生均未接受,故公司决定将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后,公司向雷先生支付了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等共11万余元。
公司主张曾与雷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并提供了在广州和上海的两个岗位,但雷先生均未同意,故公司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雷先生对此并不认可,并主张公司存在与他原来工作岗位相似的岗位,并非公司所说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且公司也没有与自己对推荐的工作岗位、待遇问题等进行具体协商,不存在协商调岗的前提,且公司提供的在广州的岗位工资待遇明显降低。
据悉,公司与雷先生协商调整的广州岗位为销售导购岗位,该岗位薪资待遇为税前4000元、津贴700元。而双方签订的原劳动合同约定,在2020年之前,雷先生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4413元/月+差旅津贴,2020年开始工资标准为14918元/月。
“在未与自己协商的情况下,单方书面发函调整,调整后岗位大幅度降薪,且工作岗位从生产管理部门变更为销售部门,明显显示调岗行为是违法的。”为此,雷先生先后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和法院起诉,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734.8元。
【争议焦点】
调岗原因非因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系属于公司单方做出的战略调整决定,属于公司自身的主观经营措施调整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情形。即便公司的确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岗,但从双方协商调岗的情形来看,公司给雷某提供的上海岗位未能明确告知岗位薪资是否一致,且双方原先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广州市,将劳动者调整去上海亦有违约定。同时,公司也未能向劳动者额外提供相应的交通、住宿补贴,公司给雷某提供的广州调岗岗位薪资待遇明显降低,故公司在与雷某协商调岗时存在明显不当,其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依法本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2603元,扣除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还应支付雷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81813.82元。
公司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中院认定,本案中,该公司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调岗属于该公司自主经营权范畴,不属于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公司应与雷某进行协商变更岗位。公司在与雷某协商调岗过程中,所提供的岗位薪资明显低于雷某原岗位,存在明显不当。故本案中,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雷某支付赔偿金。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近期,二审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