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孕期遭辞退,主张“三期”待遇损失获支持

来源:南方工报 作者:王艳 发布时间:2022-10-11 15:05

摘要: 女工孕期遭辞退,主张“三期”待遇损失获支持。

我国劳动法对于女职工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还有用人单位认为辞退怀孕女职工的违法成本比应支付给怀孕哺乳女职工的代价小,在明知女工怀孕的情况下,仍以种种理由将其辞退。杨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刚告知公司自己怀孕,就收到了《员工辞退通知书》。此案经过劳动仲裁,杨女士主张的赔偿金和“三期”待遇损失诉求获得仲裁庭支持。


女工怀孕遭公司辞退


杨女士于2021年7月15日入职于东莞某包装公司,担任外贸业务员一职,入职当日签署了《避免同业竞争协议书》,约定杨女士离职后一年内需要遵守竞业限制义务。2021年12月6日,双方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杨女士的平均工资为4863.64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一个月的工资。


今年3月底,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于5月初告知公司负责人。5月10日,公司作出解除与杨女士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于5月12日向杨女士发出书面的《员工辞退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随后,杨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东莞某包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竞业限制补偿金、2021年7月15日至12月5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产假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05830.83元。


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损失获支持


审理期间,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在于非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女工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


经过友好协商,仲裁庭采取分段处理,仲裁裁决杨女士与东莞某包装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项目达成调解协议:东莞某包装公司向杨某支付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双倍工资差额等共2.5万元。由于审理期间杨女士尚未生产,小孩尚未出生,杨女士的产假期间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项目,待其生产后双方再协商处理具体赔偿金额。


【律师说法】


关于非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女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哺乳期间工资、生育医疗费等?东莞市总工会律师团成员、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连禧表示,目前司法裁判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非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仅支持赔偿金,不支持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损失。如在向某与成都某金融服务外包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已经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被告以用人单位的身份支付原告尚未发生的“三期”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观点二认为,用人单位应当赔偿怀孕女工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期”待遇损失。如在丘某与广州某音响设备公司劳动争议中,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丘某的劳动关系违法,需向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丘某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客观上造成其三期待遇损失,公司应予以补偿。


“我赞同非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支持赔偿金和‘三期’待遇损失的观点。”黄连禧认为,本案中,东莞某包装公司非法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必然导致杨某孕期、产假、哺乳期期间工资待遇损失,根据《劳动法》,怀孕女工不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要求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三期”待遇的损失,用人单位应予以补偿。


“本案的另一亮点是,案件分段处理,对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发生的损失先协商处理,对于怀孕女工的“三期”损失,待孩子出生后,再与用人单位协商,极大维护怀孕女工的合法权益。”黄连禧说。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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