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就医损失谁承担?

来源:中工网 发布时间:2022-10-01 15:24

摘要: 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广州某织造厂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2007年9月,杨某入职该织造厂,任捻线车间生产部员工。入职后,该织造厂没有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杨某自行在家乡参保。


2020年4月,杨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宫颈恶性肿瘤等,住院及门诊治疗总费用14.2万元。经查,上述费用中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为9.3万元,杨某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杨某认为,某织造厂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患病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将某织造厂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损失14.2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织造厂支付杨某医疗费损失1.7万元;陈某对上述判决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因某织造厂未为杨某缴纳社保,理应承担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因损失赔偿本身系弥补、填补性质,现杨某已通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了7.6万元,该笔款项杨某不应重复受偿。故在判定杨某受偿总额时,应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算的基金支付数额进行计算,某织造厂应赔偿杨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剩余损失1.7万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曾维维)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责任编辑:李佳敏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如何维...

热线实录丨企业可否按最低基数缴社...

热线实录丨社保上下限、缴费金额如...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