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1年11月,小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与小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主张小吕2020年1月入职,双方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
2020年12月劳动合同到期前,公司与小吕协商一致,决定将原劳动合同截止日期顺延1年,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处显示,由2020年12月31日变更为2021年12月31日,但变更处未加盖公司公章,小吕也未签名。同时,小吕提交劳动合同文本一份,劳动合同截止日期处无改动,显示为2020年12月31日。
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1年,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改动部分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各执一词。该事件中,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有效吗?小吕是否可以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呢?
【律师说法】
一般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或者劳动者自身原因等诸多因素影响,往往会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时,劳动合同变更有效。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形式要件,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于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可能存在用人单位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在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合同变更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面临劳动合同变更无效而需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风险。该事件中,公司与小吕持有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不同,双方对于改动部分是否经协商一致各执一词。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有改动,但改动处未加盖公司公章亦无小吕的签名。当公司无法进一步举证证明改动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时,则劳动合同变更无效,故公司需支付小吕2021年1月至2021年10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本案相关当事人均系化名,且不作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