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集团公司业务划转,经协商,小李和新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没有变化。现在,新公司以小李严重违纪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双方产生了争议。
对此,仲裁员怎么说?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0日,小李和B贸易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2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负责某乡镇的快递配送业务。
2018年9月1日,B贸易公司和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A物流公司和小李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仍然负责该乡镇的快递配送。
经查明,A物流公司和B贸易公司同为某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由于业务划转,A物流公司接手了B贸易公司的业务,B公司员工均与A物流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且工作场所、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都没有发生变化。
2022年5月7日,A物流公司以小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2022年5月24日,小李提起仲裁,要求A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时段:2017年2月20日至2022年5月7日)。
A物流公司辩称:小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且2018年9月1日双方才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年限应该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
【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并据此核算其赔偿金。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即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本案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确认A物流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向小李支付赔偿金。由于非因小李本人原因转移单位工作,故小李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作者单位:云南省巍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