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尹晓晓近日咨询说,她所在公司以人员过剩为由,于5天前向她送达解聘书面通知,要求她30日后离职。可是,公司很快发现其行为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立即向她表示愿意撤销此前解聘通知。
请问:在她拒绝公司反悔的情况下,能否向公司索要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分析】
尹晓晓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获取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中,在公司之举构成“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应否支付赔偿金,无疑又涉及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已经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这里涉及到形成权问题,指的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在劳动法律关系方面,就是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对方即生效,不可反悔,不可撤销,除非通知虽已作出但没有送达给对方、尽管送达给了对方但其不知内情、对方同意撤销通知等三种情形,否则,提出解除一方没有撤回的权利。
与之对应,公司向尹晓晓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并明确要求尹晓晓30日后离职,其已经知晓通知内容。虽然公司发现行为违法且在尚未到期时即提出撤销,但鉴于书面通知已经送达、尹晓晓已经知道其中内容、通知已经生效,在其拒绝公司撤销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公司无权反悔且必须承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责任。
(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