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姜丽丽反映说,她所在公司用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等个人信息开设抖音账号,用于推销产品。现在,她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她想要求公司销号,但不知道行不行?公司是否能够以她此前同意、现在不应收回承诺予以拒绝?
【法律分析】
姜丽丽有权要求公司销号。这里涉及到个人信息问题。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姜丽丽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人脸信息无疑当属其列。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第15条、第44条分别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表明,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除因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履职等需要外,享有是否允许他人使用的决定权,即使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也有权撤回。与之对应,公司作为姜丽丽个人信息的使用者,自然应当尊重其意愿。在其拒绝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不能以其曾经同意而拒绝销号。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