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3月10日,李某入职一家制造公司从事电力产品制造工作,双方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5000元,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21年12月初,李某在工作时手腕不慎被划伤,正好将手腕动脉割伤,后入院治疗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公司为李某申请了工伤,后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李某在停工留薪期间一直在家休养,而公司未支付李某工资,公司认为李某在这6个月中没有为公司付出劳动,不应当支付其工资,最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下,李某以公司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最终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即由公司支付李某3万元。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二、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工伤职工支付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在停工留薪期间,虽然职工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但是劳动者仍然依法享有接受劳动报酬的权利,因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其次,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所得。
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在做出伤残鉴定前,按月发给本人因工负伤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如果职工工作不足12个月的,按照工作月的实际所得进行计算。
结合本案,劳动者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期间,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公司未向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该公司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作为工伤职工李某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