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灵活就业逐渐被更多求职者和创业者选择。家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的戴某华便选择了灵活就业,但与用人单位产生了劳动纠纷。戴某华认为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却不认同。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14年,戴某华在朋友介绍下,到新疆巴州某商贸公司从事库管工作。由于库房离戴某华家很近,她很快上岗就业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7月,戴某华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凭戴某华出示的银行流水、出库单和电脑账单,仲裁委认定戴某华从事的工作系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做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
商贸公司不服,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认为,自己对戴某华的工作方式、时间、地点等都没有做硬性要求和限制,基本都是戴某华在家完成,也不用去公司待命,甚至不受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管理和约束,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充其量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劳务关系。
然而,戴某华并不认同公司意见,她表示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是每个月该公司都会支付自己一定的劳动报酬,并且在2021年3月、4月期间,给自己缴纳过社会保险。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关系基本认定标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提供劳动、给付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的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劳动,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彼此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仅提供劳务,单位仅支付劳务报酬。
商贸公司所在地和仓库从空间上为两个地方,但根据公司的经营模式,仓库管理系该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戴某华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时间长久,双方之间已形成长期的、稳定的给付报酬的财产关系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戴某华与公司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商贸公司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