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注销拖欠劳动报酬,特邀调解员维护职工权益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张锐杰 发布时间:2022-06-17 13:00

摘要: 一方面,通过法律的解释和引导,另一方面给双方单独做思想工作,通过刚柔并济的调解方式,让职工尽早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上海某美发某某分公司(简称“分公司”)因拖欠19名职工的劳动报酬26万元,被职工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分公司同意分期支付(共分为四期)其所欠付的19名职工的劳动报酬。闵行区仲裁院根据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出具了仲裁调解书。然而,在调解书执行过程中,分公司却通过注销实体的方式逃避继续执行的义务,因此,19名职工以上海某美发公司(简称“总公司”)为被告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总公司代替被注销的分公司继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由于分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注销,此时特邀调解员只能与总公司进行沟通。根据职工起诉状及相关材料中的被告手机号码,联系到总公司工作人员方某,但方某表示自己并不清楚此次劳动仲裁及执行的完整过程,不应承担责任,故将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的联系方式给到了调解员。联系江某的过程困难重重,在多次致电却无人接听的情况下,特邀调解员坚持拨打其电话,终于拨通后,江某却否认自己与总公司存在联系,特邀调解员发挥了丰富的劳动法知识与诉讼经验,引导江某重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告知其拖欠劳动报酬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如被强制执行、上欠薪黑名单、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等。在特邀调解员不懈劝说下,江某向调解员提供了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联系方式,后通过朱某得到了原仲裁阶段签订调解书的负责人方某的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了联系。


该起劳动争议案件于闵行法院诉调中心第二调解室正式开展调解,5名职工代表均到场,用人单位某美发总公司委托其股东方某到场。在特邀调解员的居中调解下,职工分别表达了自己的需求,总公司则表明了中断执行的原因和执行的难处。鉴于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特殊性,特邀调解员向单位强调了劳动报酬作为职工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的重要性,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希望单位方不要逃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中2名律师受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人民法院委托,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闵行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诉调对接中心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始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目标,尤其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此次调解中存在两个难点,一是在分公司注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另一个是在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分公司的情形下,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回顾这个案件中,参与调解的律师团队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本案中,在分公司无法履行仲裁调解书的法律责任时应由总公司承担。同时,因分公司已注销,在执行过程中可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或职工以总公司为被告起诉,无须再次仲裁前置,否则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尤其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言,职工权益很可能无法实现。对于分公司执行过程中的注销行为,是明显存在逃避支付职工债权的恶意,因此,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的作用得以体现。一方面,通过法律的解释和引导,另一方面给双方单独做思想工作,通过刚柔并济的调解方式,让职工尽早拿到属于自己的“血汗钱”,摆脱诉累。


在长达三个半小时的双方协商以及特邀调解员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沟通后,最终,股东方某承诺一次性解决双方争议。最终,职工撤诉,该案成功调解结案。

责任编辑:梁嘉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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