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延长产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来源:江苏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2-06-07 14:02

摘要: 女职工的延长产假权益依法受保护。

2021年,江苏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数和审结数呈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3327件,同比增长了14.79%。


传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难度加大,新类型案件疑难问题增多。如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新老问题叠加,如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面临更高要求;新就业形态中不完全劳动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从业者权益如何妥善保护,仍需探索完善、细化规则等。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全省法院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平衡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并重的原则,坚持司法为民,坚持公正司法,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省法院筛选出2021年度全省法院审结的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并邀请有关专家予以点评,本报现予发布。该批案例涉及到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的处理、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女职工、职业病患者特殊权益的保护等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热点问题,通过“小案件”讲述“大道理”,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共同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还享受该条例规定的延长产假。延长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女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在延长产假期间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女职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20年2月,某机械公司女职工缪某因生育向公司申请98天的产假,机械公司同意。之后,缪某又依据江苏省有关延长产假的规定向机械公司申请30天的延长产假,机械公司未同意。2020年6月5日,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因缪某未返岗,机械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以旷工违纪为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缪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某机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缪某应享受128天产假,机械公司通知缪某返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时,缪某仍处于法定延长产假期内。机械公司以缪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机械公司支付缪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专家点评】


江苏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董彬:


产假制度是保护生育妇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母亲及新生儿的身心健康发展、提振生育水平均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本案中,缪某在休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后,有权向某机械公司提出再休30天的延长产假。某机械公司对缪某合法享有的延长产假申请未予批准,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公司在延长产假期间内以缪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缪某支付赔偿金。


按照《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苏发〔2022〕8号)规定,从2022年2月10日起,我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新规定对保障女职工权益又更进一步。本案也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障女职工产假等特殊权益,推动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审理法院:句容市人民法院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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