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的做法,往往是套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不胜任工作”条款 ,强行与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但是事实上,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法院提出上诉。
遭遇末位淘汰如何维权?
当用人单位以员工考核末位、主张员工不胜任工作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据。即使用人单位能够提出证据,也不能直接与员工解除合同,应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其1个月工资后,与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依据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末位淘汰条款对员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以便产生劳动争议后作为证据提交。
当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及时向单位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进行协商,或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投诉,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别吃哑巴亏!可以拨打职工服务热线“12351”或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娘家人”一直在你们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