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受公司指派到外地出差。期间,他在晚上休息时不幸猝死。此后,基于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我多次要求公司给予工伤赔偿但被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因工外出期间,只有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才属于工伤,而我丈夫只是休息期间猝死不属于工伤。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陈庆娟
陈庆娟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你丈夫构成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判断你丈夫究竟是否构成工伤,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因工外出、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从本案情形来看,你丈夫可认定为工伤。一方面,你丈夫是在受公司指派出差期间猝死,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另一方面,员工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具有特殊性,对员工相关时间和空间的考量不能局限于生产、经营期间,而应包括其从事与职责有关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你丈夫入住酒店,是出于公司工作的需要,不仅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也是因工外出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猝死。
其次,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公司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