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某科技公司2019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涉案某网络平台账号由公司包装、拍摄、推广,张某在公司提供的场所进行直播,张某离职时若带走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则按照每个粉丝100元支付公司费用。
涉案网络平台账号由公司初始注册,张某实名认证,并由张某实际使用、经营,现该网络平台账号已变更,诉至法院时粉丝数量为15.9万。公司将张某工资发放至2020年2月,3月后张某未到公司上班,2021年4月1日,公司打电话辞退张某,张某认可合同已解除。
公司认为张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其场地直播以及销售,而是离开场地私自开直播销售,引流粉丝,并将原本某网络平台账号绑定的手机号进行解绑换成自己的手机号,违反合同约定,应按约定解除劳动关系、返还某网络平台账号、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某网络平台账号由张某实名认证,一直由张某实际使用、经营,考虑到某网络平台账号具有较强的个人属性与该号实际管理经营状况,且根据公司的用户服务协议约定,该账号由张某继续管理、经营更有利于保护该号现存经济利益,故张某不再归还公司;
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张某若带走该网络平台账号时则需按照离职时每个粉丝100元支付科技公司费用。该号诉至法院时粉丝数量已达15.9万,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过高,考虑该网络平台账号收益及变现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张某支付公司违约金10万元。
【典型意义】
伴随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近些年,网络直播平台迅猛发展,作为与平台共生共存的网络主播等新型职业,其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成果的处置亦备受关注。
作为劳动者的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根据案件事实确认网络平台账号等劳动成果的归属及解除劳动关系中双方违约责任的分配。本案裁判结果既保护了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实体权利,又兼顾了用人单位付出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