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0年11月11日,我入职某公司担任物流部经理职位,我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自2014年11月1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公司《员工守则》规定:“旷工1天以上的,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严禁利用公司网络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的,公司按严重违纪处理;员工犯有任何一种严重违纪行为的,公司有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2月16日,某公司向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你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属于严重违纪。现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请你在2022年3月16日前办理相关手续。我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0元。
请问律师,员工工作期间浏览与工作内容无关信息,公司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读者 刘先生
【律师解答】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该公司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事实、合同和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规定,从该公司向您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见,该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是您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具体表现为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则该公司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据为如电子数据公证书、其他电脑浏览和访问记录清单及截屏等,若该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成为证明您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则该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您在该公司工作11年4个月,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为11.5个月的工资115000元。那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230000元。
综上所述,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属于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此时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