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有病不按要求请假可视同旷工
小张是某地产公司预算师。2017年6月5日上午,小张给其主管领导发短信称“脚扭伤,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请按照公司规定尽快提交请假手续。”
2017年6月12日,小张再次给主管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按公司制度执行请假申请吧,具体请联系人事部”。
同日,人事部给小张发短信称“如休病假请履行请假手续,如未请假请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正常出勤签到”。小张回复:“本人在休假期,已跟主管领导请假,上班后我再提交病假资料。”
人事部回复:“您可以在家通过OA系统完成相关请假手续,请尽快提交。”可是,在整个休假期间,小张均未提交请假手续。
2017年7月3日,公司以小张旷工且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张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公司设置有详细的请休假制度,小张对相关制度也清楚知悉。其中,《请休假管理程序》规定:员工因急诊申请病假,应及时向直属领导请假,并在假期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过OA系统提交请假单并附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逐级完成请假单审批流程。不能提供急诊证明的,员工需重新提请其他假别的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情形视为旷工;12个月内旷工累计3日及以上者为重度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小张提交了2017年6月5日之后的诊疗材料,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没有履行请休假手续不应视为旷工。
法院认为,小张在公司多次催促办理请假手续后仍未提交,应构成旷工,公司依此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遂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提请病假手续,以便公司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工作。
本案中,公司关于请休病假的相关规定十分明确,且多次与小张就请假事宜进行沟通,但他始终不服从公司管理,在能够提交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拒绝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认定其旷工,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