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为加大对职工的保护力度,相关法律法规又将认定工伤的范围扩展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等情形。可是,在现实中总有一些职工在受到伤害后不能认定为工伤的现象,这是什么原因呢?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详细阐释了其中法律原理,即这些职工没有抓住认定工伤的3个关键环节,最终因超过时限,或缺少证据材料无法认定工伤。
【案例】
申请工伤认定要守时限
2020年10月,吕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后,公司一直没有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她自己也无动于衷。直到15个月后,即2022年3月初,她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其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间为由,作出了《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
【点评】
申请工伤认定必须遵守时限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公司超过30日、吕女士超过1年没有就其所受伤害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依法作出《工伤不予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