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直接给劳动者发放工资,劳动者收入由个人名义支付,且未缴纳社保,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工伤如何认定?近期,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就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援助律师围绕证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要素寻找证据,最终为劳动者维权。
据了解,职工王某于2020年3月入职上海某设备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单位每月以个人名义(非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形式支付工资。2021年2月,王某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右手两根手指割断一截,该企业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不为其申报工伤认定,不同意理赔,王某向松江区职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确认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随后才能进一步申报工伤认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援助律师周宝其接案后,围绕证明单位与职工之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关键要素寻找相关证据。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是否是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还有劳动报酬的支付、意外事发后送医治疗的情况等。
援助律师根据王某的诉求,寻找劳动者与单位均是适格劳动关系主体的相关证明。首先,王某手机上留存有企业工作群的聊天记录以及考勤表记录等信息,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王某从事的切割生产业务是该企业业务的重要组成,在生产过程中受伤送院治疗过程中,该企业经理向王某配偶支付5000元手术费(微信转账记录)。最为关键的是企业一直通过企业经理个人在每月17日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形式向王某发放工资。
最终,本案经过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确认王某与上海某设备公司在2020年9月9日至2021年9月2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裁决后,劳资双方均未上诉。
周宝其表示,本案适用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包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实,劳动者在劳动用工方面通常比较弱势,特别是一些体力劳动者,往往认为单位能够正常发放工资就可以了,不关心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这往往导致劳动者一旦发生意外后,需要维权举证时存在难度,一些不良企业更是规避牵连因素,由此导致劳动者举证难、维权难。周宝其提醒劳动者,作为劳动者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如与单位负责人的聊天记录、工资微信发放记录、工作现场的视频记录等,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单位又不予承认时,这些就是劳动者维权的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