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须加付赔偿金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发布时间:2021-11-30 14:46

摘要: 一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梁某在一家培训机构从事培训工作。受国家减负政策影响,该培训机构培训业务大幅下降,决定从2021年下半年开始陆续解聘一部分培训教师,梁某被列为解雇范围。梁某理解培训机构的难处,同意走人,但要求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培训机构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国家政策调整所致,其本身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因此,无义务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


梁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员经调查属实后,签发了《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培训机构于十五日内向梁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万元。由于该培训机构未按期执行,劳动监察部门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该机构继续支付补偿金1.5万元,并向梁某加付赔偿金1.2万元,但该培训机构仍拒不执行。


至此,梁某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了。


【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国家实施减负政策,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与部分教师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培训机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尽管该客观情况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培训机构,但给付经济补偿金是不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条件的,所以,该培训机构拒付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劳动监察部门先后作出的处理是正确的。


鉴于该培训机构仍不执行劳动监察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梁某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拿到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一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是自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曹剑华,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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