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在四川成都高新区某企业工作的李先生咨询称,他在一家生产型企业从事生产岗位工作,实行轮班制。今年1月和4月,李先生分别因接待从外地到访的朋友,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未按公司安排到岗上班。今年5月,公司以李先生旷工2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且不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李先生问:员工未请假旷工2天,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李先生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王恩慧律师。王恩慧律师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法律对于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与劳动纪律有关的规章制度,因此,什么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应当由用人单位以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进行规定。至于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没有法律规定,在实践中不同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是直接按照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认定。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规定旷工1天就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可以规定旷工10天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对此不作规定,完全由规章制度规定。
同时,王恩慧律师说,如果李先生所在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并向李先生告知或者向全体员工公示,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旷工2天就属于严重违纪,则公司可以根据李先生旷工的行为,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