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某于2020年3月应聘至某酒店从事客房服务员工作。
某酒店在诉讼中称,2020年4月,其人事主管孙某找客房主管阳某让其通知周某、刘某、张某三人签署书面劳动合同,阳某拿合同找三人签字,因周某、刘某、张某在忙,三人让阳某代为签字。
2020年10月27日,某酒店以张某于10月13日在客房与服务员打架斗殴、情节恶劣、严重违反酒店管理制度将张某开除。后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给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622元。
仲裁委认为某酒店虽提供多位证人证明由同事阳某为张某代签合同,但证人的证言之间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故支持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15494元。某酒店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自始即否认其同意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某酒店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张某授意他人代签的事实,仅提供与其具有紧密利害关系的员工证言性质均为单一言词证据,不具有可采性,且案涉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月工资标准为1720元、合同生效日期为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等内容,与张某实际履职情况亦不相符。
故对双方已自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予确认,某酒店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系在张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下完成,应为此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惩戒后果。
【法官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位提供其员工证言证明劳动者系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事实,能否予以确认?司法实践中,应采取什么样的标准来认定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主要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的特殊考虑。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其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明晰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对于劳动者而言,由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对其自身权益影响重大,原则上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名,以确保合同在订立时最大限度实现双方自愿、平等,尽力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如果出现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某酒店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仅为数名在职员工的证言,其中有的员工与张某还存在个人矛盾,诉讼中的证言内容所反映的情节高度一致,有部分证人证言与仲裁期间的证言内容存在出入。
因此,如果某酒店无法提供其他书证或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对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劳动合同一事予以进一步佐证,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
另外,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内容本身与劳动者实际工作的情况也不完全吻合,故不能推定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其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
综合上述情形,本案中,用人单位企图摆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义务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今后,用人单位应加强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管理,要尽力避免劳动者授权他人代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发生,因客观实际确需代签的,要保存好充分的事实证据,如书证、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等,否则将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