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解除中也有因不按法定程序走惹上官司的。
“签合同时没主张无固定期限,签完后反告公司,竟还告赢了。”大连某软件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丽丽认为,企业吃了一个“闷头亏”。今年初,企业与两名工程师签订了第3个三年劳动合同。当时,二人并没有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庭审中,法官认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赔偿申请,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刘志威相似,何畅也是主动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的是企业有过错,当她向用人单位索要补偿被拒时,仲裁庭支持了她的请求。
38岁的何畅是一名质检员,企业经营额连续两年下降,工资累计4个月没按时发放。何畅提前一个月申请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声称,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补偿金。何畅便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用人单位败诉。裁决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许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劳动者主动离职的,不用给补偿。”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依法承担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外,还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即双倍经济补偿。
郑虹介绍,正确步骤应当是,当满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条件时,用人单位要主动询问劳动者是否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放弃的要签确认书,未放弃的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动解除时,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有过错的要及时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