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值得提倡

来源:中工网 作者:胡建兵 发布时间:2021-07-05 17:13

摘要: 更好地减少和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有利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稳定增长、社会和谐发展。


北京市石景山区总工会、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工商联等部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还将通过区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工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交流,发挥自身优势,强化风险意识,及时预防化解趋势性、苗头性问题。


多部门“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建立权责明晰、联动有力、调处快捷、源头化解的工作机制,探索试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会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等多类调解之间互联互通、共治共理的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机制,有利于全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稳定增长、社会和谐发展。


从长远看,要使“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加快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立法,着力推进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并根据企业规模、职工人数情况,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针对规模较小、暂时无法组建工会的非公企业,应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工会服务站、司法所、社保所,做好劳动争议基层化解工作。应尽快将企联、工商联、私个协三方一并纳入联动机制,充实和强化企业方力量,增强企业方代表的全面性。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联动机制”各方应认真梳理实践中已形成共识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做法,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就同一类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仲裁、诉讼处理标准上形成共识,最大限度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预警机制。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关系协调员为基础,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坚持定期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完善工作预案,实行主动调解,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反映、早调解、早解决,防止重大劳动争议的发生。在劳动争议受案多的法院应尽快设立劳动争议审判庭,完善审判机构设置,实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专业化。


各地可以借鉴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做法,从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创造出适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的联动联调机制,更好地减少和解决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责任编辑:王枫,刘振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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