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利用“钉钉”手机app对员工的日常行为和工作进行管理。那么,员工拒绝使用“钉钉”考勤打卡,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件经过】
2012年2月19日马紧涛入职上海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常驻北京工作。
当日,公司以邮件通知马紧涛,“2019年7月22日至7月26日为“钉钉”软件打卡试行阶段,自7月27日起为正式阶段,如未按照《考勤管理制度》以及《销售人员打卡规范》执行“钉钉”软件打卡的将按缺勤处理。”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日常出勤进行管理,系企业行使用工管理权的具体体现,并据此制定相应的考勤管理制度并无不当,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员工手册》《销售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制度应属有效。
在前述制度实施过程中,公司实施了召开职代会、培训告知员工,设置一周的试运行期、每日进行打卡提醒等行为,系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实施用工管理之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
公司多次提醒,马紧涛自始至终未进行“钉钉”打卡。公司已充分尽到合理提醒之义务,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以马紧涛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马紧涛辩称公司不提供打卡手机设备、侵犯隐私,且双方此前长达七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进行考勤等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钉钉”打卡软件系常规使用的APP,一般手机均可操作,公司在工作时间内要求马紧涛打卡不属对员工隐私侵犯,马紧涛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公司与马紧涛解除劳动关系不属违法解除。马紧涛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马紧涛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并未实行全员“钉钉”打卡,公司未提供全员的“钉钉”打卡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审判决: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紧涛始终拒绝打卡,属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上海二中院认为,劳动关系一经建立,则劳动者必须听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将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工作时间、任务等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
对于在家办公的劳动者马紧涛而言,公司要求的考勤方式不存在明显不便,也无苛刻之嫌。马紧涛在公司通知其以“钉钉”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后,提出异议,并在收到多次通知后始终拒绝打卡,属于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形。
马紧涛所提他人无需“钉钉”打卡,对其进行考勤管理属于区别对待,未提供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马紧涛不仅未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考勤,而且也未按照公司要求按期保质地提供销售报表,公司在多次提醒后,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以违纪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马紧涛要求公司承担违法解除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2民终58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