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女性合法生育工资差额如何补足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赵竺安 发布时间:2021-06-12 10:20

摘要: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刘女士128天的产假待遇。

销售总监月平均收入20000元,去年年底分娩,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按其单位申报的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在生育假期间向其每月发放6000元生育津贴。但这生育津贴与她工资之间如此巨大的差额,该由谁支付?


这是一家公司销售总监刘女士碰到的困惑,也是当前不少怀孕、生育女职工碰到的问题。日前,刘女士前来本报咨询。她说,她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每月工资平均达到2万元。由于收入不错,且公司规章制度等较严,她一直没有生育。去年年底,作为高龄产妇的她分娩,顺利产下孩子。根据公司的规定,她在家享受产假,天数达128天。由于公司为她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并为她申报了生育津贴,经核算,保险基金确认,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保险基金亦按此数额向其支付生育生活津贴。故她通过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领取了生育津贴。但刘女士认为,自己的月收入平均是2万元,如果产假期间,每月只能拿到保险基金发放的6000元生育津贴,那生育津贴与其月平均工资之间巨大的差额该不该补足?该由谁来支付?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交通大学特聘专家徐仁华认为,产假是指女职工在分娩前后的休假待遇。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另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除了享受国家产假外,女方还可以享受30天生育假。这些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于妇女职工的支持和爱护,用人单位应该积极予以响应和实施。


那么,在实践中,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根据《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申报了刘女士的生育津贴,保险基金也已支付了刘女士的生育津贴,但生育津贴不足其生育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此部分差额,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用人单位应该补足刘女士128天的产假待遇。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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