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因无法知道自己每月工资的扣除、增发情况,也无法了解超产奖、加班费是否发放、发放了多少等详细信息,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司向我们提供工资条。但一再遭到拒绝,公司的理由是其已及时、如数发放工资,从未少发大家一分钱,也从未拖欠大家一分钱,如果确有疑问可以个别去财务处查询,故没必要专门提供工资条。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宋丽琼等15人
宋丽琼等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条。
一方面,向员工提供工资条是公司的法定义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其中所指的工资清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条,其内容应当包括工号、员工姓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福利费用、应发工资、实发工资等等。这些信息不仅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员工每月工资情况,还能反映出是否扣除员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所得税等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都具有向员工提供工资清单的义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相应地,公司不能拒绝向员工提供工资条,更不能给员工知情权、监督权的行使制造障碍。
此外,工资条还具有证据性质,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将工资条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参照凭证。从这一层面上看,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条的行为还侵犯了员工的取证权。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坚持不提供工资条,你们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来维权。
《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也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