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问题需要双方共同面对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李嘉宝 发布时间:2021-04-14 15:36

摘要: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

阮晓吉介绍,在该案件中当事双方的主要矛盾集中于四点:1.对于2021年2月至今滞留国外是否为防疫假期的确定;2.对于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是否为事假的确认;3.关于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期间社保个人部分承担;4.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他表示,在该案例调解工作中,金桥开发园区总工会调解工作委员会给出几点建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均有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充分、善意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新冠疫情导致的国家出入境防控政策属于国家强制性措施,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有遵守的义务。因此,企业在配合国家防疫政策过程中,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适当调整不能及时复工员工岗位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应以强势地位滥用上述权利,侵害劳动者的基本利益。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管理一方,在对劳动关系做出处理时应当慎重。当劳动合同的约定不能代表实际履行的情况时,或因换岗调薪等企业行为导致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收入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当通过协商书面变更。


对于小兰,阮晓吉提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对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因疫情防控措施所造成的无法及时返岗等情况发生,小兰有义务及时向公司说明当时受限制状况及归国日期。此外,他也提醒,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依据,按规定向公司办理请假手续。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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