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假待遇,是劳动者自由支配休息的时间。如果公司组织旅游,可以代替员工的年休假吗?来看市人社局的权威解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该规定允许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生产需要和工作安排,避免因劳动者临时申请休带薪年休假影响企业的生产进度和工作效益所作出的规定,因为安排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即使劳动者主动要求年休休息也是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的。但用人单位的“统筹安排”指的仅仅是对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具体时间的安排,而并非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形式的安排。
用人单位组织员工按团队外出统一度假,系单位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毕竟不是劳动者可自由支配休息的时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休假模式,不应按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就年休假安排问题,用人单位安排集体外出旅游替代休假的,应当证明此方式属于双方约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或双方就此形成专门的合意。
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安排旅游不属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情况,而应属于用人单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奖励或福利,因此不能与年休假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