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社部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的《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如下事项:
1、港澳台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管理服务体系。
港澳台人员可以参照内地(大陆)劳动者对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为有在内地(大陆)就业创业意愿的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等服务,支持港澳台人员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注册登录,提供求职招聘服务。
2、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8月23日起,各地不再受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申请;对此前已受理申请但尚未发放证件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无须再申请办理。2018年12月31日前,处于有效期内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仍可同时作为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证明材料;2019年1月1日起终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