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权”新法新规丨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阿斌 发布时间:2020-01-08 09:43

摘要: 《暂行办法》对维护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便利化,推动彼此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1月1日起,人社部《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权益。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要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祉。


随着内地(大陆)经济迅速发展、港澳与内地交流合作不断深化、两岸人员往来日益密切,到内地(大陆)发展的港澳台居民人数规模越来越大。能否同内地(大陆)居民一样参加社会保险,成为他们关心的问题。近年来,港澳台相关人员通过多种渠道提出诉求。


《暂行办法》是对《社会保险法》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对维护在内地(大陆)居住、就业和就读的港澳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便利化,推动彼此交流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李成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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