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7月21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据悉,《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02年制定,2014年进行修改。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发生深刻变化,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与市民群众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制定、修改了《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禁止利用会议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等内容,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息息相关。
为积极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情况和新问题,总结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成效,并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统一,本次修改采用了修订的形式,对现行条例中的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并增加了多项新型消费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职责、人大监督、消保委的职责与作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消费环境建设等内容。
经过本次修订,新增24条,修改63条,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形成保护合力
一是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贯彻实施本条例的工作,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议事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研究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领域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代表作用。三是明确消保委的法律定位,充实消保委的职责,发挥消保委在社会治理以及服务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强化新型消费领域经营者的行为规范
为了回应盲盒、大数据杀熟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对涉及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等普适性条款予以细化的同时,着重对新型消费业态等特殊领域的经营者义务作出特别规制:一是规范盲盒等随机销售经营行为,明确以显著方式公示抽取规则、商品或者服务分布、提供数量、抽取概率等关键信息,并且鼓励经营者通过建立保底机制等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是对互联网经营者相关义务作出规范,包括经营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对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经营者对竞价排名等互联网广告的依法标明义务,以及对弹出等形式发送广告应当确保可以一键关闭等。
三是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对未成年消费者的特殊保护义务,包括实施身份认证,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时长、消费限制、内容等要求。
四是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了规范。明确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对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
五是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者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零售进口商品明示义务等。
六是完善金融服务经营者告知义务,要求对于利率、费用、收益及风险等重大信息,使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进行标识、予以说明。
完善消费争议解决方式
明确本市健全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组织、专业组织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相衔接的消费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在提高争议解决的便捷性方面,鼓励经营者建立方便快捷的消费争议处理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消费者投诉和维权第三方平台;对于符合规定的消费争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采取便捷的方式予以处理。
优化消费环境,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
为了服务本市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目标要求,本次修改增设“消费环境建设”专章,共7条,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供框架性制度安排:一是加大消费供给,不断满足消费者新的需求。二是完善城市商业设施布局,支持建设友好型消费环境,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母婴等特殊群体的消费环境需求。三是强化行业自律,推进社会监督,完善信用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