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刚刚闭幕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对于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向绿色发展领域,推动浦东新区更好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若干规定》明确了市和浦东新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绿色金融发展工作职责;要求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研究制定绿色企业评价要求、评价标准和绿色项目认定条件、认定标准,并据此统筹建立绿色项目库;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在浦东新区建立改革试验机制,建立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部风控制度等。
《若干规定》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产品及服务体系,彰显浦东打造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的特色: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推动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项目在浦东新区落地;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票据、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基金等,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集聚金融资源优势,服务浦东新区高质量发展。
紧跟国内外最新绿色金融实践,《若干规定》围绕产业绿色转型需求,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支持金融机构等为碳密集型、高环境影响的项目或者市场主体的低碳、零碳排放转型提供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权益担保融资、回购、拆借等业务;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办理环境权益担保登记,并保障碳排放权担保权人权益,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法治保障。
《若干规定》也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强化企业环境信息提供义务;规定企业重大环境信息提供义务,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环境信息披露,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
在健全保障体系方面,《若干规定》基于绿色金融发展初期对政策激励支持的需求,多角度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发挥各类基金作用促进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优化金融数据信息服务,推动金融资源精准服务绿色企业或者项目;推进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融合;探索建立企业与个人碳账户,鼓励区内金融机构提供普惠金融服务;鼓励提供绿色认证、环境咨询、碳排放核算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依法开展专业化业务活动。
《上海市浦东新区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若干规定》
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是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这部法规将与去年制定出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退出若干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和今年2月份通过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若干规定》一起,打出一系列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组合拳”。
《规定》界定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要求。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明确了对纳入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行业,改变当事人对涉及某行业的行政许可条件逐项承诺的做法,一次性告知从事该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审批条件,并由市场主体自愿作出承诺。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的,即可取得“准营”的行政许可,实现“证照衔接”。
同时,明确了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职责分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审批局各司其职,做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的各项相关工作。
《规定》还提出了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的各项机制创新。明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改革部署,按照稳妥审慎、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要求,确定改革行业及相应的事项;创新准入和准营的衔接机制,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主动向其推送办理行业许可的线上链接和线下渠道,进一步提高“一次办成一件事”的办事效率;创新告知承诺方式,要求政府部门对行业许可涉及的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和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和一次性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可量化、可操作,不得模糊表述,不得含有兜底条款,保障市场主体“看得懂、敢签字、做得到”。浦东新区相关行政机关还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智能化的指引和服务,力求降低市场主体的办事成本。
《规定》建立与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信用约束机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对加强信息化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以及各方面积极支持配合改革等提出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