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法牟利,男子张某将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同事(另案处理)转移赃款。梁女士遭网络诈骗将其中一笔14.3万汇入张某工商银行账户。钱款到账后,张某“截胡”将其取出并挥霍。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为得好处费,男子帮诈骗犯转移赃款
出生于1996年的张某在沈阳一家酒馆做服务员时结识了外籍经理“苏强”。2020年年底,“苏强”找到张某,称其做中非代购生意,提出借用张某的银行卡帮忙收款,并承诺给予2%-3%的好处费。
虽然最初有所疑虑,但为了获取好处费,张某还是先后办理了多家银行的银行卡用于帮“苏强”转账。每次转账,“苏强”会提前告知并将微信或支付宝收款码发给张某,张某扣除好处费后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到“苏强”指定的账户。利用这种方式,张某称先后获得好处费6千余元。
得知诈骗真相,男子“截胡”赃款随意挥霍
有一次在利用农行卡帮助“苏强”转账时,张某发现其账户无法使用,经咨询银行得知,其账户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冻结。张某由此确定“苏强”的钱款来路不正,并因此和“苏强”大吵一架。
恰巧此时“苏强”又有一笔钱款到账,考虑到“苏强”的钱款是犯罪所得,张某内心萌生出了贪婪的想法。“既然他的钱来路不正,即便我把它吞了,别人也是去找他的,反正钱也不是我骗的,最不济找到我就把这笔钱还给对方。”
于是张某分两笔将14万取出,因怕“苏强”找上门张某当天就离开辽宁回到老家,拿着取出的钱款吃喝玩乐和买彩票,短短几个月就挥霍殆尽。今年4月初,张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定罪行,依法判处三年六个月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予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转移赃款后非法侵占且至今未能退赃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认定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你的银行卡,不要租借给他人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在明知钱款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在面对他人给予的蝇头小利时,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不为所动,切勿出租、出借银行卡。否则,一旦涉及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