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爷叔走路踩空,掉入没有防护的窖井摔成十级伤残,后住院半个多月,花费数万元。为维护权益,老先生将现场施工单位和井盖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上海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定老先生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井盖管理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3.5万余元。
2019年3月的一天下午,70岁的张老先生计划步行去医院。在经过淮海西路、番禺路公交站台附近时,他看到有一名身穿“中国电信”字样的施工人员坐在地上打游戏。于是,张老先生打算往边上走,想绕过工作人员。没想到,施工人员旁边是一个窖井,窖井四周并无遮挡和警示。只听“哎呦”一声,一时反应不及的张老先生跌入了窖井。随后张老先生被送医治疗,医院诊断其身上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张老先生因意外受伤致右胫骨下段撕脱性骨折,左侧7根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康复后,他将电信公司和信息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家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法庭之上,电信公司辩称,涉案窨井盖不属于电信公司所有及管理,现场的施工人员非电信公司的员工,现场的施工行为并非电信公司安排,因此,张老先生的受伤与电信公司无关,电信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信息公司辩称,无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张老先生的受伤与涉案窨井盖有因果关系;张老先生作为成年人,自身亦有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经核实,事发当日信息公司未对涉案窨井盖进行施工,若张老先生能找到施工方,则理应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信息公司不同意张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窨井盖印有“信息”字样,信息公司系涉案窨井的所有人及管理人。虽然信息公司提供了运维工作手册、井盖巡线日志及巡视GPS定位图,欲证明其已就涉案窨井尽到管理职责。但法院认为,事发当日,有案外人擅自打开窨井盖施工且造成张老先生受伤,信息公司对此却完全不知晓,难言已尽到管理职责。考虑到涉案纠纷与案外窨井施工方相关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判定信息公司仅因其未尽管理职责的过错就张老先生的损害后果承担30%份额的赔偿责任。
最终,徐汇法院判定信息公司赔偿张老先生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