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并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周斌 发布时间:2021-07-08 08:58

摘要: 失业人员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

本市自2021年7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进行调准,具体为:第1-12个月支付标准为1975元/月;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1580元/月;延长领取支付标准:1330元/月。


失业人员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但有位失业人员经过二次核定,可领取期限前后相加总共为32个月。这是为什么呢?


根据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两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期限增加两个月,依此类推,但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非因本人主观原因确实不能重新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可以申请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重新就业缴费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重新计算;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前次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继续申领。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定期限后,如有剩余的缴费年限,可予以保留。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可以连续缴费满1年,也可以多次缴费满1年)又再次失业的,保留的缴费年限与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重新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如李某2019年1月失业,他此前有15年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核定可以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他在领取了12个月后,2020年1月又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15个月。后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2021年4月又失业了。


他在2019年1月核定的24个月失业金还剩下12个月没有领取,当时没有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是3年,2020年1月重新就业后缴费又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重新核定。这样他有4年又3个月缴费年限可用于核定失业保险金8个月,这次总共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20个月(原剩余12个月+新核定8个月)。


在本例中,李某经过二次核定,失业保险金可领取期限相加为32个月。由此可见,失业人员一次核定领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非终生只能领取24个月。


而假如李某在第一次领取了12个月失业金后,重新就业7个月后,再次失业,因为新增缴费没有满1年,不能重新核定失业金,但他仍可申领原来核定过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金。


另需注意,自1999年4月1日起,失业人员多次中断就业,没有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份可以累加,累计满12个月的,可认定为缴费年限满1年;累计满24个月,认定为缴费年限满2年,以此类推。


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与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失业人员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经失业,在核定失业保险金期限时,要扣除失业人员最后一次失业之前的工龄或工作年限。



责任编辑:王枫,李成溪
劳动观察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收藏

相关新闻

本市惠企政策“干货”之给予“返还...

热线实录62189211丨哪些单...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