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1日,刘英进入赣州开发区一家广告制品厂工作。因其所在车间安装有空调机,公司一直未给包括刘英在内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2019年8月6日,刘英离职时向公司提出补发高温津贴要求。
公司回答是:“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即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而你是室内行政办公人员,办公室里都配有空调,每年6月至9月工作环境的温度都能保持在26度以下,你不属于高温津贴发放对象。
【评析】
公司主张错误。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80元调整增到160元,发放的时间每年为4个月,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该通知并没有规定使用空调等降温措施就不发放高温津贴,只规定了应当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形。据此,刘英通过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其请求是会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