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典型案例,引发广泛关注。
事业单位保留编制、照常发放工资,支持员工脱产提升学历,只要求员工学成后继续为本单位服务一定年限,员工毕业后却想毁约另择高枝,显然需承担违约责任,为何还需要最高法专门批复?
有律师指出,此前有职工援引劳动合同法,主张服务期、违约金约定无效,而各地对这类人事争议的裁判尺度不一。此次,《批复》将事业单位员工脱产全日制学历教育与劳动合同法的“专业技术培训”区别开来出来,赋予事业单位与员工通过协议约定更广泛违约责任的空间。
也就是说,劳动者违约后,不仅要赔偿培训费用,期间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也要返还,并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果劳动者在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情况下,入职了别的事业单位,新单位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举明确了劳动者的违约成本,有利于畅通真正愿意扎根岗位、潜心干事的工作人员获得提升素质的渠道。
职工有“人往高处走”的权利,但不能只享受脱产提升学历带来的成果,而不履行约定。诚实守信不只是法律要求,更是职场的立身之本,不钻规则空子、不打利己算盘,职业生涯才能走得安稳长久。
在强化履约约束的同时,《批复》也对用人单位的超长服务期、天价违约金做出了限制,并提出了人性化的考量细则:如果工作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为单位提供了劳动,可以酌减其违约责任。
《批复》清晰界定了用人单位与职工各自的权利义务,更重申了契约精神在职场中的重要性。一头守护公共财政人才投入,一头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个人职业成长与公共事业发展双向适配、互利共赢。
头图来源:图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