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外公布,按照标准要求,机构内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按照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符合任教资格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所开设的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或1名一体化教师。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或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上岗资格;同时还应具备相关学历以及职业技能或专业技术,其中,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关职业(工种)五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且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应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经本市人社部门认定,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作为特聘教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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