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职场女性们注意了!近日,上海市人大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记者通过对比全国人大今年10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沪版《条例》中新增不少亮点。
第一,《条例》明确表示,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这意味着,“大大皮”不用挺个肚子还必须天天往单位跑了,还是非常人性化的。
第二,女性享受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第三,《条例》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同时,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第四,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及其他媒介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由此可见,各种侵害女性就业的奇葩招聘启事,未来将不再出现。
第五,部分单位不得录用性侵害者。部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如有记录,不得录用。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
第六,离婚符合条件可申请赔偿。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第七,明确女职工代表比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从而为职代会中女性代表名额做出了规范。
需要了解更多详情的,可关注“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11月28日发布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