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记者通过对比全国人大今年10月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发现,沪版《条例》中存在不少亮点,尤其是针对职场女性保护方面,新增了不少新变化。
明确女职工代表比例
根据规定,本市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沪版《条例》中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讨论涉及女职工保护事项时,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参与。
不仅如此,第十五条还表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人数所占比例相适应,从而为职代会中女性代表名额做出了规范。
部分单位不得录用性侵害者
不仅如此,沪版《条例》中还对部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给出了“红线”,这些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此外,沪版《条例》增加指出,地铁、公交、车站、机场、轮渡等人员聚集和流动的公共场所,应当建立对性骚扰的防范和干预机制,对有关单位的投诉处理或者案件调查工作予以配合。
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宾馆、旅馆等提供住宿服务的场所经营者,房屋出租人发现场所有卖淫嫖娼或者其他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鼓励单位增加健康检查
根据规定,本市建立健全妇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其中,沪版《条例》第三十二条中新增指出,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增加检查次数和检查项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退休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并可以视情增加筛查项目。同时,鼓励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疾病、乳腺疾病的筛查提供帮助。
不仅如此,本市鼓励适龄女性接种宫颈癌疫苗,推动为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关规定接种宫颈癌疫苗。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有关部门支持、鼓励保险公司开展妇女健康商业保险业务,提高健康保障水平。
合同中应依法约定相关内容
在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方面,沪版《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依法约定女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事项,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职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女职工遭受职业病危害。
同时,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孕期哺乳期可协商灵活办公
值得关注的是,沪版《条例》中此次明确表示,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或者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方式。
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女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
同时,本市发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开展职业教育、创业和实用技能等培训,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鼓励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等培训。
离婚符合条件可申请赔偿
此外,沪版《条例》第六十一条明确,因男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