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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用户注册协议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请您在决定成为劳动报(http://www.thepaper.cn,以下称“劳动报”或“劳动报”)的注册用户前仔细阅读以下协议,理解并同意后再进行注册。

本协议是用户与劳动报就注册、登录、使用劳动报等所涉及的事宜订立的协议。用户在使用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用户在向劳动报提出申请并正式入驻后即表示用户已完全充分理解、同意并自愿接受本协议所有内容。若用户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有异议,请停止注册、登录或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全部服务。

劳动报保留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变更、修改、增加或删除本协议条款部分或全部内容的权利。用户有责任定期查看不时更新的本协议的内容。用户在更新的协议条款发布之后继续使用劳动报,即表示用户同意且接受该等更新。


一、定义


1.1 网络服务:指劳动报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其不时发布的规则、规范提供的基于互联网以及移动网的相关服务。

1.2 用户:指登录劳动报、直接或通过任何方式间接(如 RSS 源和站外 API引用等)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在劳动报上载、复制、发布、下载、转载等以各种形式传播文字、图片、音频、工会、图表、漫画等内容)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用户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应当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并完成全部的注册程序。


二、账户注册和使用


2.1 用户应当使用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注册账号并注意及时更新,以便劳动报在必要时与用户联系。

2.2 劳动报有权在核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后再决定是否核准用户的注册申请。若用户提交的注册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则可能无法完成注册。部分栏目或频道(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用户需提交劳动报要求的其他补充资料方可完成注册。

2.3 用户设置的用户名称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相关规则、规范,否则劳动报可对用户的账户名进行暂停使用或作注销处理,并向相关主管机关报告。

2.4 用户理解并承诺,用户的用户名称、头像和签名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没有冒用、违法关联名称、中央国家机关名称、地方各地党政领导机关名称、社会公共机构名称、外国国家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境内外媒体名称、党和国家领导人、境外政要或社会名人姓名等,用户在账号注册过程中需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内容。

2.5 用户同意并授权,劳动报可以根据用户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向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电信运营商、金融服务机构等可靠单位发起用户身份真实性、用户征信记录等情况的查询。

2.6 用户的用户账号及相应的密码由用户负责保管;用户应当对以其用户账号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如用户违反本协议内容或劳动报公示的任何规则、规范,劳动报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暂停使用、注销或停止提供服务等处理,由此导致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讯中断、资料和内容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


3.1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是劳动报的最基本原则之一,劳动报保证不向其他任何公司、组织或个人披露单个用户的注册信息及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存储在劳动报的非公开内容,但下列情况除外:

(1) 事先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

(2)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3) 按照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

(4) 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5) 为维护劳动报的合法权益。

3.2 用户理解,劳动报可能会与第三方合作向用户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如该第三方同意承担与劳动报同等的保护用户隐私的责任,则劳动报有权将用户的注册信息等提供给该第三方。

3.3 为了给用户提供更好的内容,同时为了维护/改进我们的产品/服务,在不透露单个用户隐私资料的前提下,劳动报有权对整个用户数据库进行分析并对用户数据库进行商业上的利用。或将用户的相关信息(如浏览记录,广告展示记录等)共享给提供数据服务(包括网络广告监测、数据统计、数据分析)的部分业务合作伙伴,用于广告分析及优化广告投放等用途。为用户考虑,劳动报目前仅与已签署严格数据安全保密协议的业务合作伙伴进行共享。

3.4 用户在使用劳动报的过程中,亦保证不以搜集、复制、存储、传播等任何方式使用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用户应当自行承担。


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普通用户有权修改其账户中各项可修改信息,自行选择昵称和录入介绍性文字,自行决定是否提供非必填项的内容。部分栏目、频道等(包括但不限于问吧、问政、湃客等)有实名认证标注,则此部分用户的可修改信息部分受限。

4.2 用户须对在劳动报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如用户注册信息虚假、不合法、不准确或无效给劳动报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3 用户有义务保证用户密码和账号的安全并不得将其账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用户利用其密码和账号所进行的一切活动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用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用户发现账号遭到未授权的使用或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应立即修改账号密码并通知劳动报。如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账号被非法使用,劳动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用户不得冒充他人、利用他人的名义发布任何信息或恶意使用注册账号导致其他用户误认,否则劳动报有权立即停止用户账号的使用权限,用户应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4.5 用户应保证对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享有合法权益,若前述内容发生权利纠纷或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需用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6 用户应遵守法律法规、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劳动报的各项规则、规范,并正确、适当地使用、运营、管理用户账号,否则,劳动报有权视情况中止或终止对用户提供网络服务。

4.7 用户的言行应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所有与网络服务有关的网络协议、规定和程序。

4.8 用户使用劳动报过程中所制作、复制、上传、发布、传播、转载的任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语音、图片、工会、图文、图表、漫画、网页链接等),不得逾越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社会公共秩序、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不得发表含有下列信息的内容:

(1)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 对他人进行暴力恐吓、威胁,实施人肉搜索的;

(10) 未获得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传播该未成年人的隐私信息的;

(11) 散布污言秽语,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12)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13) 未经劳动报的同意散布商业广告,或类似的商业招揽信息;

(14) 使用劳动报新网常用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语言文字评论的;

(15) 与所评论的信息毫无关系的;

(16) 所发表的信息毫无意义的,或刻意使用字符组合以逃避技术审核的;

(17)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18) 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9) 含有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有违上述内容者,劳动报有权不经用户同意,直接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修改、屏蔽、删除用户发布的信息或短期禁止、永久停止其账号使用权限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用户言论劳动报将保存在案、并在接受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时如实报告。

4.9 为保证劳动报的正常运营及用户的良好体验,用户承诺并保证不利用劳动报制作、复制、上载、发布、传播、转载如下内容:(1) 虚假信息;

(2) 含有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有性或性暗示以及任何其他类似信息;

(3) 骚扰、垃圾广告;

(4)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任何信息;

(5) 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任何信息;

(6) 含有其他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的信息。

4.10 为确保劳动报和用户的利益,用户在使用本平台时,不得进行如下行为(该行为是指使用账户和劳动报所进行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登录、账号运营、管理及推广以及其他行为):

(1) 强制、诱导其他用户关注、点击链接页面或分享信息;

(2) 未经劳动报新闻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劳动报;

(3) 利用劳动报及其用户账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4) 利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系统进行任何可能对互联网或移动网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的行为;

(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劳动报或其他用户合法权益、干扰劳动报正常运营或以劳动报的名义从事未经劳动报明示授权的行为。

4.11 用户承诺在未经劳动报同意的情况下不利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若用户需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作品或利用劳动报平台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用户须向劳动报另行提交书面申请,在符合劳动报规定条件并且得到劳动报同意后,用户方可对劳动报内容创作衍生品、通过劳动报进行广告、推广等商业活动,但用户应当自行为该类商业活动负法律责任,劳动报并无义务对用户的任何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4.12 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4.13 劳动报内设有通往其他网站和网页的链接,但这些网站和网页并非由劳动报经营或控制,劳动报不对该些网站和网页内容承担责任。用户启动任何此类链接或网页和/或离开劳动报进入其他网站或网页,所有风险均由用户自行承担,劳动报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五、劳动报的权利和义务


5.1 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的具体内容由劳动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例如新闻、工会、搜索、图片、论坛(BBS)、发表新闻评论等。用户理解,劳动报仅提供相关的网络服务,用户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需的设备(如个人电脑、手机、及其他与接入互联网或移动网有关的装置)及所需的费用(如为接入互联网而支付的电话费及上网费、为使用移动网而支付的手机费)均应由用户自行负担。

5.2 为保障用户和劳动报的利益,劳动报有权对用户注册时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用户完善相关信息。但劳动报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劳动报不对用户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5.3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随时变更、暂停、限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的网络服务。劳动报无需通知用户,也无需对任何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4 用户理解,劳动报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收费网络服务在合理时间内的中断,劳动报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5.5 如用户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任一条款的约定或劳动报规则、规范的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交虚假注册信息、发布违法信息等),劳动报有权要求用户改正或直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改或删除用户发布内容、中断或终止向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网络服务等),劳动报无需为此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5.6 如果用户停止使用本服务或服务被终止或取消,劳动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从服务器上永久地删除用户的数据且无需向用户返还任何数据。

5.7 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中可能包括劳动报针对个人或企业推出的信息发布或品牌推广服务,用户同意劳动报有权在劳动报以各种方式投放各种商业性广告或其他任何类型的商业信息,并且用户同意接受劳动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发送商品促销或其他相关商业信息。

5.8 用户同意在使用劳动报服务的过程中,劳动报有权基于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非商业性的调查研究。

5.9 劳动报在使用用户发表、上传的内容时,有权对内容中出现的商业信息或劳动报认为播出会有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删减、打码等)。


六、知识产权


6.1 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声音、录像、图表、标志、标识、广告、商标、商号、域名、软件、程序、版面设计、排版方式、专栏目录与名称、内容分类标准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网络服务中包含的标识、版面设计、排版方式、文本、图片、图形等均受我国相关法律及适用之国际公约中有关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及/或其他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为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

6.2 未经劳动报及/或相关权利人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复制、转载、下载、摘编、修改、链接、转帖、在非劳动报所属的服务器上做镜像或以其他直接、间接形式使用前述劳动报提供的所有网页内容、网页设计的所有内容。

6.3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或上传到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等)的任何原创内容,著作权归用户本人所有,用户可依法自行授权第三方使用。第三方拟获得合法授权的,应按有关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通知劳动报及著作权人并支付版权费用。第三方获得合法授权后,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应当在该等作品的正文开头的显著位置注明原作者姓名、原始链接以及“来源于劳动报,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字样。

6.4 为了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传播,用户一经注册并在劳动报(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问吧、问政、湃客等栏目;新闻评论、论坛及工会、文字、图片报料区等)上发布或上传的任何原创内容,即为同意授予劳动报在全世界范围内不限形式和载体地对前述用户发表的全部原创内容享有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免费的、非独家的使用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摄制、改编、汇编、整理、注释、出版(含结集出版)、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据以创作衍生作品及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著作财产权利,劳动报有权将该等用户原创内容用于劳动报各种形态的产品、作品、媒体和技术中,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各类计算机应用程序、电子报刊杂志、其他互联网产品、平面出版物等。用户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其发表在劳动报上的原创内容时不得损害或妨碍劳动报前述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使。

6.5 用户在劳动报发表、上传或提供的内容若非用户原创,用户应保证其已取得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6.6 用户均应保证其在劳动报上发表、上传或向劳动报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会、图片、文字等)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具有误导性的内容,不侵犯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序良俗。劳动报有权但无义务对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劳动报发现或者第三方主张用户发表或上传的内容涉嫌违法或侵权的,劳动报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劳动报站的相关规范对侵权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理方式,并有权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给劳动报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用户应负责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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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免责声明


7.1 用户明确同意其使用劳动报的网络服务所存在的风险及一切后果将完全由用户本人承担,劳动报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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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上述免责声明适用于任何非因劳动报过错导致的不履行、错误、疏忽、中断、删除、缺陷、操作或传输迟延、电脑病毒、通信线路故障、失窃或破坏或未经授权访问、篡改或使用

(无论是违约、侵权、过失或任何其他诉因) 而造成的任何损害、责任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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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任何原因,修改、中止或终止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或访问;

(2) 修改或变更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及任何适用规则、规范或条款;

(3) 在进行定期或非定期维护、错误纠正或其他变更所必须时,中断劳动报或其任何部分的运行。


八、法律责任


8.1 用户理解并认可,劳动报为提供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用户在使用劳动报时,请用户自行对内容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用户须为自己注册账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用户所发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有效性,以及承担因账号使用、运营、管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劳动报无法且不会对因用户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用户发现任何人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以其他不当的方式使用劳动报服务,请立即举报或投诉,劳动报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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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协议的修改


9.1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或者因劳动报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劳动报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劳动报将会直接在网站上公布修改之后的协议内容,该公布行为视为劳动报已经通知用户修改内容。劳动报也可自行决定通过其他适当方式向用户提示修改内容。

9.2 用户应当及时定期、及时查看更新后的协议,如果用户不同意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停止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劳动报提供的网络服务,则视为用户接受劳动报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十、通知送达


10.1 本协议项下劳动报对于用户所有的通知均可通过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或常规的信件传送等方式进行;劳动报发出该等通知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之日。

10.2 用户对于劳动报的通知应当通过劳动报对外正式公布的通信地址、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信息进行送达。


十一、法律管辖


11.1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都适用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院管辖。

11.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劳动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他规定


12.1 用户和劳动报均是独立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

12.2 劳动报针对全部网络服务的使用和/或某些特定网络服务的使用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页公告、电子邮件、短信提醒等)作出的任何声明、通知、警示等内容以及劳动报公布的任何规则、规范均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用户如使用该等劳动报的网络服务,视为用户同意该等声明、通知、警示、规则、规范的内容。

12.3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协议之约定事项及其他有关事宜的完整协议,除本协议规定的之外,未赋予本协议各方其他权利。

12.4 本协议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其余条款仍有效,对本协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12.5 劳动报郑重提醒用户注意本协议中免除劳动报责任和限制用户权利的条款,请用户仔细阅读,自主考虑风险。

12.6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在解释本协议时应被忽略。

12.7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劳动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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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超2亿,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稳就业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 发布时间:2022-11-23 10:51

摘要: 5月份,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

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超2亿,平台经济快速发展。2022年1月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5月份,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本期邀请专家围绕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平台用工已成重要新就业形态


主持人:与传统用工方式相比,平台用工方式具有哪些新特点?


王伟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共管理与人力资源研究所公共管理研究室主任):随着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快速发展,外卖骑手、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约家政服务员和网络主播等平台用工已成为当前重要的新就业形态,规模快速增长。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2020年我国有平台企业员工631万人,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约8400万人,较上一年增加600万人。以网约车司机为例,近年来我国网约车司机公司经营许可量逐月上升,网约车驾驶员证从2020年10月的254.5万本快速增长至今年10月的488.8万本。再如餐饮配送人员,2018年我国仅有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从业人员12.5万人,截至今年6月份,仅美团注册的骑手就有470万人。


平台用工具有较强的人员包容性。平台用工尤其是共享平台的用工辐射行业领域多、岗位类型多、专兼职灵活,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从岗位需求看,平台用工既有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劳动密集型岗位,也有在线教育、创意策划等知识密集型岗位,为不同文化程度、技能水平的就业者提供就业机会。以滴滴平台为例,近年来有41.1%的专职司机来自制造业,有13.6%来自交通运输业。从职业类型看,与平台有关的新职业不断涌现。2019年至2022年国家发布的4批、56种新职业中,数字化管理师、物联网安装调试员等与平台相关的职业占相当高的比重。不仅如此,平台可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劳动力供给,减少摩擦性失业。比如疫情期间,美团平台35.2%的骑手来自工厂工人,31.4%来自创业或自己做小生意的人员,17.8%来自办公室职员。


平台在用工中处于优势地位。平台用工与传统用工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平台成为用工的组织载体和组织方式,平台掌握运转产生的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劳动规则制定优势。平台正常运转需要规则,注册平台意味着对平台规则的接受。以平台与众包骑手签订劳务协议为例,平台在劳务需求信息提供、配送服务规范、报酬和奖惩规则、社会保障参保方式等方面具有决定权,骑手必须全部接受才能注册和接单,协商空间有限。二是劳动调配的技术优势。平台拥有消费者和用工的海量数据,可依托大数据算法和人工智能,不断优化用工配置、提升效率。以外卖平台为例,平台通过算法可找到距离最近、用时最短的骑手,进而促使骑手不断减少配送时间。


平台用工的平均工时偏长。以快递、外卖、网约车为代表的平台用工主要集中在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这些行业均是当前我国平均工作时间靠前的行业。2020年,我国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周工作时间最长的两个行业为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分别达到52.6小时和50.1小时,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也达到49.3小时,远高于城镇就业人员47.0小时的平均水平,更高于我国法定标准工时40小时/周。不仅如此,近年来这几个行业的周工作时间均呈快速增长态势。


平台用工的社会保障亟待解决。从社会保险来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险以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为前提,平台用工尤其是灵活就业不同于一般劳动合同关系,用工多采取自雇用或劳务合作方式,多平台同时就业比较普遍,难以满足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目前,平台用工可以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与养老、医疗保险,但缴费高、异地转移接续难、手续较为复杂,平台灵活就业人员实际参保率不高。鉴于社会保险参保难,平台企业普遍选择为灵活就业人员上商业保险,但保障力度有限。


平台用工的法制保障面临适应性困境。我国规范劳动关系主要靠民法和劳动法。民法主要针对平等的民事主体,规范自然人雇用家政工等独立性劳动。劳动法针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规范企业雇用员工等从属性领导。平台用工的快速发展使得现行劳动法制面临适应性挑战。以外卖平台用工为例,专送骑手多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明确保护。问题主要出现在众包骑手等具有复杂劳动特征的平台用工上,这些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是否工作、什么时候工作、到哪里工作等问题上具有较大自主权和灵活性。同时,他们所处的劳动环境也更为复杂,比如需要在大街小巷快速穿梭,劳动风险系数也更高。因此,亟需按照党的二十大部署,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技术进步推动就业形态转变


主持人:平台用工规模的扩张,反映出我国就业形态发生怎样变化?如何理解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与就业形态转变的关系?


李力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平台用工规模扩张,是数字经济发展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表现,反映出我国就业形态发生了如下几方面变化。


一是线下工作向线上工作转变。一方面,数字产业的发展,创设了大量新的线上就业岗位;另一方面,通过产业数字化改造,为传统行业赋能,也改变了传统行业的就业形态,这其中比较突出的是灵活就业在平台经济的兴起。灵活就业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在线劳动力市场”和“基于应用程序的按需工作”。前者主要通过互联网平台匹配供需并在线提供远程服务,具有知识密集型特点,如众包编程、直播带货、在线咨询等。后者主要是即时匹配本地范围内的供需,多属于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包括网约车司机、外卖骑手等,虽然其实际工作任务在线下完成,但信息发布、报酬支付、评价监管等环节在线上完成。


二是从固定工作转向灵活就业。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正摆脱全职工作,将目光投向灵活就业。平台利用数据和算法优势,在劳动供需匹配和工作任务分配方面体现出的高效率,无疑是促进这种转变的重要原因之一。以网约车和外卖配送为例,其工作任务基于平台订单而产生,每一个订单的完成都类似于一条虚拟的生产线,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获得报酬。其工作时长等方面的灵活性,满足了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尤其是年轻人的择业偏好。


三是从单一职业向多元就业转变。平台经济下的多元就业,既包括向多个平台提供同一种工作内容(例如外卖骑手),也包括向单个或多个平台提供不同的工作内容(例如网约车司机也开办网店销售货物),还包括那些在从事传统工作的同时进行的兼职(例如职员在上下班途中开顺风车)。在多元就业的情形下,往往难以区分哪一种职业是劳动者的主要职业。


四是创业的定义变得模糊。传统意义上的自雇创业与受雇劳动之间区别明显,但在平台经济下,两者的界线不再清晰。由于平台连接商家、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多方的特点,一些创业者对平台产生了较强的从属性,而一些受雇劳动者与雇主的从属性却在变弱。与此同时,大批零工工作体现出自雇的特征,其与平台之间的从属性介于受雇就业和自雇创业之间。多样化的非标准就业形态的出现,难以再用传统的劳动关系标准区分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形态的转变,不仅出现在我国,也广泛出现在其他国家。如果说几亿农民工进城是我国劳动力市场特有的现象,那么数字经济时代新就业形态的涌现则是全球劳动力市场共同发生的结构性变革。究其原因,与互联网、智能制造、云计算等方面的技术进步紧密相关。例如,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使得各经济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变得更加容易,交易费用呈现下降趋势,许多生产服务流程被分解,引发了去公司化、去组织化的趋势。再如,云计算的快速发展使许多中小企业的研发和供应链管理被移到云端,技术进步推动了许多企业雇用需求的变化,或是进行扁平化改革、裁员瘦身,或是将非核心工序外包,衍生出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众包等用工形态,引发了就业的非正规化、灵活化、多元化趋势。可以说,正是由于技术进步,促进了企业组织结构变革,推动了就业形态转变。而平台企业的应运而生,则加速了这种转变。


就业形态的转变,伴随着雇用关系的变化,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挑战。在传统的固定雇用关系下,企业为员工提供工资、福利,缴纳五险一金,员工只为一家企业服务。当固定雇用关系出现分化,在短期、灵活、多元的雇用关系下,企业在维持员工质量、保障员工福利等方面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能否及时转变观念、有的放矢地进行经营和组织管理创新,关系到我国企业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形态的转变,也对政府公共服务提出挑战。例如现有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就业培训等公共服务,主要基于劳动者拥有固定就业单位来提供。而当“以单位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遇到大量“不以单位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冲击时,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成为一个焦点。亟需在制度配套方面做出相应调整,使得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覆盖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好他们的劳动权益、解决好他们平等获取公共服务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在数字经济时代实现包容性增长的重要前提。


平台就业在全球方兴未艾


主持人:平台经济在全球保持快速增长态势,那么平台就业在其他国家呈现哪些特点?


房连泉(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全球经济转型的一个明显趋势是数字经济的兴起,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一系列互联网信息技术广泛渗透生产和生活各个方面,并引发就业方式变革。区别于传统劳动合同、全日制式的就业方式,平台经济下各类非标准化就业形态不断涌现,培育大量就业机会,带动工作岗位增加。


根据联合国电信协会统计,2021年全球有63%的人口为互联网用户。电商平台主要运用互联网科技手段为客户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早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电商平台就开始在北美国家出现,将生产和劳务服务外包给一些南半球的低收入国家。早期的平台主要采取众包服务经营模式。例如美国Elance公司成立于1999年,为全球自由职业者提供线上找工作服务。2015年其与ODesk合并成为Upwork公司,目前已发展成为全球最大最规范的招聘平台之一,拥有500多万企业客户。进入21世纪,“众包工作”在线平台逐渐兴起,大量出租车和快递在线服务平台开始出现,由于其服务的便捷性和价格等方面优势,很快被广大用户接纳。


国际劳工组织数据显示,自2010年以来全球电商平台数量增长5倍多。2021年全球规模较大的电商平台有近800家,服务内容包括两大类:线上服务型和现场服务型。电商平台的快速成长拉动了数字产业发展,2021年全球平台经济投资额达到1190亿元,主要集中于出租车和快递两个行业,当年产生营业收入520亿美元。2018年全球平台经济产值为1420亿美元,预计到2023年将增至3116亿美元。


数字平台上主要有两类就业关系,一类是平台直接雇用的工作人员,即内部就业;另一类是平台作为中介商提供的就业机会,即平台带动的间接就业。例如上文提到的Upwork公司在全球有570多万全职雇员和1200多万兼职雇员。线上服务型的平台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直接雇用较少,人数多在50人以下。Uber公司是全球雇用规模最大的出租车平台公司,有近2.7万名雇员,主要为律师、软件工程师和市场营销等。在快递行业中,美团、DeliveryHero(德国)、Swiggy(印度)和饿了么等大公司的雇用人数也都达到千人以上。


美国是发达经济体中平台就业规模最大的国家,约有22%的工作人口参与某种形式的平台经济,特别是在佛罗里达州和加利福尼亚州等互联网和服务业较发达地区,平台已成为吸纳新增就业的主力。预计到2023年,全美参与平台就业的人员规模将达到7800万。在英国,2016年至2021年期间,快递行业就业增长350%,家政服务业增长166%,远程线上服务增长100%,有15%的工人每周参加至少一次平台工作任务。


一些新兴经济体则呈后发优势,包括中国、印度、印尼、巴西以及部分东南亚国家,近年来在经济转型中互联网产业获得快速发展,平台就业成为新增长点。据估测,目前全球数字平台下的自由工作者每年正以15%的速度增长。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受经济和就业形势影响,工作任务进一步转向远程居家办公和线上服务,在线注册的平台从业者数量进一步增加,成为缓解各国失业压力的一个有效途径。


从人员分布看,平台就业主要集中于青年、低收入者和自由职业者。欧盟委员会将平台工作任务划分为27类,各类工作的复杂性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线上服务型平台对劳动者素质要求较高,而从事现场服务(包括家政服务、外卖送餐和网约车服务等)的从业者技能水平较低。从收入情况看,平台从业者的平均收入要高于一般工作。大量平台从业者为兼职,赚取正常工资外的补贴收入,接近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可以自由安排工作时间”是参与平台工作的最重要因素。同时,平台就业也遇到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表现为劳动者身份难以甄别、雇用关系不清、工作环境差、用工不规范、缺乏劳动合同和劳动权益保护以及国家税收流失等。面对这些挑战,各国在加强劳动立法、就业监管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积极探索,纷纷出台措施规范平台经济发展。


总的来看,平台就业发展势头方兴未艾,必将对未来的商业经营模式和就业市场带来较大冲击。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全球需要通力协作,在优化治理中形成共识,将平台就业纳入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


完善平台就业劳动者权益保障


主持人:平台经济在带动就业的同时,也给相关劳动者权益保障带来新挑战,下一步如何推动平台用工更加规范发展?


陈云(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就业创业室主任):平台经济在稳定和促进就业创业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让全体劳动者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方针政策。


如何让平台经济更加健康发展,维护好各类平台就业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事关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2021年,人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从多方面加强平台就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取得良好效果和社会反响。但是,平台就业具有人员数量规模大、人员构成类型复杂、就业方式灵活、关系主体多元、劳动者权益诉求差异大等特征,其劳动权益保障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各方加强协同治理,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制度设置,优化政策运行环境和机制,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是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可持续发展,夯实劳动者就业和权益保障的基础。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浪潮,坚持数实融合,做大做强一批数字平台或行业龙头企业,发挥其创新、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创造更多新的就业机会和岗位。引导各类平台企业建立可持续的经营和盈利模式,提高平台发展层次,避免走“低劳动力成本”发展的老路,避免从“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掉入“低人力资本发展陷阱”,坚持以“高质量就业”促“高质量发展”的经营发展和人力资源策略。在推进平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平台就业者就业机会、职业生涯和保障能力的可持续。


二是加强协同治理。要在包容审慎、规范促进的原则下,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完善平台治理机制。平台企业要坚持科技向善的发展方向,树立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自觉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规范经营与管理行为,避免非经营性风险。发挥工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促进行业及其从业者行为自律。发挥劳动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明确作为从业者在企业治理中的角色,行使民主参与权利。完善协商协调机制,在制定关于劳动报酬、劳动过程管理、劳动时间和强度等重要事项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多听取劳动者代表和工会组织的意见建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三是加强政策供给,增加政策系统性、包容性和可及性。加强顶层设计,适时修订完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研究制定工资工时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劳动权益基本保护标准。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落实灵活就业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可在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评估研究外卖、及时配送、同城货运等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成效,适时完善有序推广。引导支持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研究探索将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其中。创新灵活的社保缴费方式,探索面向平台从业人员的社保代缴服务。


四是进一步明确多元主体权责利关系。厘清各类新就业形态涉及的不同部门领域的法律和制度关系,明确各类劳动保障权益中各方关系主体权责利的边界。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平台企业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相应责任;对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要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用工责任。完善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用工规定,鼓励企业创新管理方式和办法,对于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尽快推行相关合同或协议范本,及时对工作时间、工伤认定、劳动争议等作出约定。


五是创新完善平台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创新监察监督手段方法,督促企业落实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推进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利用行政指导、发布典型司法案例指导等方式,引导相关责任方和主体切实落实法规政策要求。加快建设零工驿站、劳动者驿站等服务网点,完善城市综合服务网络,及时为平台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劳动纠纷矛盾调解、就业信息对接、工余临时休息等工作生活便利。


责任编辑:罗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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