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葡萄牙议会通过一项针对“居家办公”的劳动法修正案,规定雇主不得在非工作时间,以打电话、短信或邮件的方式联系员工,违者将被罚款。该国政府表示,此项修正案是对数量急速上涨的居家办公人员的保护。无独有偶,近期韩国也有议员提请对该国的劳动法进行修正,内容几乎和葡萄牙如出一辙。
上述消息一出,立即引发职场热议。
伴随着即时通讯技术与工具的发展,职场人在享受到便捷的同时,也深深体会到了这是一把“双刃剑”。当前,哪个人的手机中没三五个甚至十多个“工作群”,又有谁不曾在下班回家后被“群消息”、“群回复”、“群通知”所打扰,从而不得不“收到”、“马上”、“好的”呢。本报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超七成网友所在单位把微信当作工作平台。过半数对于此举表示反对,感叹微信等的普及,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
其实,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早就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期间,职工理应得到充分休息。用人单位应该尊重职工的休息权,不应随意侵占职工的休息时间。
虽然,法律对于工作和休息有明显的边界,但现实中职工要么迫于就业、升职的压力,要么因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的一些规定,被迫以“第一时间应答”、“最快速度落实”……哪怕有怨气也只能往肚子里咽,而不与上级和单位“翻脸”。但如果久而久之,还是会一定程度上破坏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
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如今的社会中,真正要将工作日与节假日、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彻底分开,做到泾渭分明、井水不犯河水,员工回到家就可以两耳不闻窗外事,这在很多单位都不现实。即便是葡萄牙的这个规定,也是允许如果出现紧急情况,公司还是可以联系员工。
但是,在大多数非紧急状况下,下班后即时通讯工具等@职工这件事,还是有优化的空间。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工作群”里传递的信息应该在工作时间,下班后除非重要事件,否则不应该在群里“@”相关人员。俗话说,事有轻重缓急,只会“眉毛胡子一把抓,万事就会群里扔”的做法,体现的是粗糙的管理水平,收获的是下属抱怨的心态。作为用人单位管理者,应该学着尽量在8小时工作时间段内,优化好安排,让人力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
第二,“工作群”不宜过多,以免让人望而生畏。此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就出台相关规定,“ 一单位只建一个微信群,下班不许发工作消息”,从而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要知道,企业重视的应该是效率、追求的是效果,而不是一连串的“回复收到”。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理论上讲,下班后就属于员工的私人时间。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在下班后还处于上班状态。对于下班时间公司通过微信发布的工作指令,员工是有权拒绝的。而如果公司在员工下班后在还继续布置工作,且明确要求员工在明天上班之前完成。这显然是要求员工利用下班时间来完成工作,属于加班,就必须支付相关加班费。否则,群里一时“爽”,支付工资的时候可别“小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