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不过,近期出现的几起事件,引发了不少职场人的“吐槽”。今年4月,杭州一公司员工杨某,意欲跳江自杀。据了解,因为杨某带手机上班,违反了公司规定,保安强调“公司规定上班时不能带手机”,要求杨某把手机锁进柜子里。杨某不听,与保安发生争执,最终一气投江。
此外,另一家公司的员工梁某上班时因头疼吃药,在车间二楼喷粉线睡了大约5分钟,结果被发现后,这位老员工被公司认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无可厚非,但很多职场人普遍反感严管重罚,倡导人性化管理。那么,对于一家企业来说,这样的做法到底是“对了”,还是“过了”呢?
观点一:“严”字当先没有错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需要法律制度对国家公民进行约束。放到企业中,那么就需要建立规章制度来维护正常秩序。
多位企业HR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对于职场人而言,他们普遍觉得企业“严管”存在一定合理性,并没有什么不对,如果仅从职工感受度来制定相关条款,那不少规章制度恐怕就会成为一张废纸,起不到任何正面作用,甚至还会阻碍企业的发展。
“说的不好听点,我们企业的有些规章制度都是用生命换来的教训。”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少初到岗的员工往往不能理解,为何有些操作规范如此复杂繁琐,也对某些违规处罚感到不能理解,“但恰恰就是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其生命安全。”
有HR指出,就以上述两起事件而言,不少人只看到了员工的“委屈”,却没有去深究企业规定的原委。
“如果是一家高度技术保密的企业,员工带手机进去后,是否会有泄密的可能,如对企业造成巨大损失该怎么办?”该HR表示,同样,生产线上呼呼大睡,虽然时间不长,但若因此造成了大批次品废品,后果也很严重。
在他们看来,对于企业领导者来说,企业的规章制度不仅是规范员工的标准,也是维护企业正常秩序的保证。故此,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一定要具备严格性,才能够得到员工的重视。
观点二:“杀手锏”还需慎用
有企业负责人告诉记者,管理企业少不了适当的重罚,主要是针对故意违规者、屡犯错误者、无视企业规章制度者,以及由于个人原因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者。这时候的重罚,是为了严明企业的纪律,由此提高全体员工的制度执行力。
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不可改变性。当规章制度可以随便因为个人而发生更改的时候,那么规章制度就会形同虚设,毫无作用。因此,在其看来,重罚不能沦为一纸空文。
“重罚的前提,应该是非重罚不可,或者比其他的方式都更为有效,方可实施。”不过,该负责人表示,没有员工喜欢被惩罚,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管理者对员工的重罚势必引起员工的极度不满,结果也会适得其反,所以这一“杀手锏”可以用,但不能常用。
观点三:严管重罚不应一概而论
而对于不少网友而言,他们普遍认为,企业严管重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该有针对性地实施。
“如果涉及到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等方面,严管重罚当然没有错。”有网友指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行业都应如此。事实上,当员工犯了错,企业对其进行惩罚的是最终目的,是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然而有的管理者不明白这点,他们误把惩罚当成处理企业和员工矛盾的“利器”,一旦员工犯了错,他们不分错误类型,唯重是罚,唯恐对员工的威慑不足。
不少网友认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讲,必须注意涵养自己的人文情怀。而不是刻薄寡情,动辄祭出“重罚”的利器。让职工如履薄冰,人人自危,天天陷入一种莫名的恐惧中,久而久之势必消解企业的向心力、凝聚力和感召力,导致“人心思走”。一个没有人文情愫支撑的企业要想有好的发展,只能是企业的一厢情愿。
观点四:“严”需有度“罚”要有理
法律界人士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企业建立的规章制度内容必须以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政策性规定为前提,否则一味强调严格,就会成为“霸王条款”,一旦对簿公堂,反而会“吃瘪”。
例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之一。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适用此种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双方对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争论不休,其争论的核心并非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而是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由于法律、法规未对“严重”作出界定,因此在不少企业看来,“严重”就成为了一言堂,甚至出现了有公司出台《关于限制上厕所时间次数的通知》,竟然规定员工一天上厕所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10分钟,若违反公司有权开除职工。该规定内容就极不人性化,也不合法。
此前,就有企业的规章规定“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60分钟以上的,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导致法院启动了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最后企业败诉。
所以,有律师就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的时候,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过于太苛的企业规章,未必就一定会对企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