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问不倒|说好的年终奖无端缩水,可以吗?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1-02-10 13:03

摘要: 年终奖那些事儿,你要知道!

年终奖比自己预想的数额少了个零?


说好的年终奖无端缩水,可以吗?


不行!


来看个案例吧


郭某自2002年起担任某公司总经理,其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了自己担任总经理期间所得的报酬由基本收入加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2016年,郭某退休后,公司仍继续聘用郭某,后郭某于2018年年底卸任。根据惯例,郭某除固定工资收入之外,公司需在年初发放上一年度绩效奖金。2019年中,郭某仍未收到年度绩效奖金。经联系公司,得知2006年制定的绩效考核标准已失效。公司认为,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且公司董事会已于2018年年中作出董事会决议变更了总经理的报酬发放标准,因此其做法有法律依据,根据新的标准,郭某无权获得2018年度的绩效奖励。


郭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背劳务合同,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作为平等主体而订立的普通民事合同,其合同关系的规范和调整应适用基于等价有偿原则而制定的普通民事法律。


被告公司所援引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基于公司与职工间的隶属关系,用以规范和调整公司在设立、经营或解散期间发生的内部经济或组织关系的部门法。案件中,郭某和公司在劳务合同关系的层面上,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不具备从属性或隶属性,因此其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整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郭某与公司已达成一致合意的情况下,双方原先约定的提成奖励的发放标准不发生变更。根据该绩效奖励发放标准,郭某有权得到2018年度的绩效奖励。


法院判决,被告公司需支付郭某2018年年度绩效奖励。


划重点:


绩效奖励是指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奖励性酬劳,通常以企业制定的年度考核标准作为是否发放员工当年绩效奖的依据。如果企业在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时,已将绩效奖发放标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扣减员工按约应得的绩效奖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责任编辑: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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