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检察官你好,钱今天到账了……”近日,嘉定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接到了老张打来的电话,言语里止不住的高兴。
老张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2010年3月起,在嘉定区一家公司工作,直至2020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两年,老张的工资收入几乎只能勉强满足基本生活开销。
一次,老张听说本市有最低工资标准,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让朋友帮忙看了一下自己的工资。
朋友简单对比后发现,老张的工资中有几个月是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于是,气愤的老张来到嘉定区法院想要提起诉讼。
由于疫情的影响,法院建议进行网上立案。但老张文化水平有限,压根不懂怎么操作,误认为法院不帮他立案,于是来到了嘉定检察院投诉。
“我没什么文化,手机上也不懂怎么操作,也不知道到底该去哪里维权。”检察官建议老张先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结果,可以再去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区劳动仲裁委未予支持老张的申请。无奈之下,老张再一次来到检察院,寻求帮助并递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
检察官对比老张的银行对账单及工资单明细后发现,在2019年、2020年中的多个月份,公司实际支付的工资确实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公司还存在因老张请病假对其当月工资进行减扣的情况。而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老张工龄已满八年,且请病假天数少于6个月,因此,公司不应当以病假为由扣减其月工资。
更值得一提的是,老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但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工资年平均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不是“工资月平均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老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加上其文化水平不高,诉讼能力较弱,依据民事诉讼法,嘉定检察院支持申请人老张向法院起诉,帮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近日,这起涉劳动报酬纠纷支持起诉案件开庭审理。申请人老张和公司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公司补齐老张的工资差额。
为了延伸办案效果,承办检察官针对公司存在的向劳动者发放的工资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违法情况,以及违规扣减病假期间工资的情况,向该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公司严格规范订立劳动合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劳动保障管理模式,强化法律和诉讼风险防控意识,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企业良好经营。
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针对建议中指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