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游乐保”,说好的“驴妈妈”旅游权益金咋没了?消费者遭遇保险公司和平台“踢皮球”

来源:劳动观察 作者:郭娜 发布时间:2022-02-21 16:41

摘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000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消费者购买“游乐保”产品,看中该产品既有弘康长乐泰两全险保险保障,又可获得20%驴妈妈旅游网旅游权益金的优势。没想到说好的旅游权益没法兑现,保险公司和驴妈妈运营方谁也不担责。消费者维权无果,将两者一并起诉到法院,究竟谁来担责?2月21日,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


消费者50万买了“游乐保”,兑现却出了问题


2018年11月,郁某在陆金所平台支付50万元购买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康保险”)发售的“游乐保”(享20%旅游权益金)产品5份。该产品还在苏宁金融平台、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等渠道销售。


“游乐保”产品由长乐泰两全险(投资连结型)和旅游权益共同构成,产品权益载明:参加“游乐保”产品计划的用户可成为上海景域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域公司”)运营的驴妈妈旅游网(以下简称“驴妈妈”)会员,享受专属旅游权益金。参与期内,每年发放“游乐保”购买金额的3%旅游权益金,第5个参与年度期满再发放5%,合计20%。成功购买上述产品后,景域公司向郁某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15,000元。但未发放第2年度的旅游权益金。


郁某向弘康保险、景域公司投诉,弘康保险许诺郁某可凭消费发票“报销”,但郁某消费后弘康保险却未支付相应现金。郁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景域公司在驴妈妈旅游网中向其发放可供使用的旅游权益金15,000元,弘康保险在景域公司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情况下赔偿15,000元。


弘康保险和“驴妈妈”运营方踢皮球


对消费者的诉请,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认为“游乐保”中的“游乐”内容——旅游权益金应由服务提供商负责,服务提供商“驴妈妈”运营方景域公司则认为其不与消费者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系根据弘康保险指令发放旅游权益,应由弘康保险对外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弘康保险向郁某支付款项15,000元,驳回郁某其他诉讼请求。弘康保险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法院终审判决:弘康保险和“驴妈妈”违约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弘康保险作为产品发售方有确保消费者享有约定的旅游权益的合同义务,应当诚信履行合同。消费者与景域公司之间成立旅游权益服务合同关系,景域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中消费者郁某购买“游乐保”产品后,景域公司向消费者预留手机号码对应的驴妈妈旅游网账号中发放第1年度旅游权益金,发放的金额、比例与合同约定的旅游权益说明内容相符,郁某也已使用。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景域公司对“游乐保”旅游权益应属明知,愿意接受旅游权益服务权利义务的约束并已经按照该合同的内容履行。其次,景域公司在驴妈妈旅游网设置专页介绍“游乐保”产品的旅游权益并附加产品购买链接和使用链接,表明景域公司不仅明知受“游乐保”产品旅游权益权利义务内容的约束,而且积极引导其网站的浏览用户到弘康保险的销售渠道去购买“游乐保”产品,起到向其平台受众推介产品的引流和增流作用。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游乐保”产品发售方弘康保险和旅游服务提供方景域公司应向消费者承担旅游权益兑付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景域公司在限期内向郁某在驴妈妈旅游网账户内发放旅游权益金15,000元;景域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弘康保险在限期内支付郁某人民币15,000元。


责任编辑:胡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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